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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用毒性药品经营(零售)单位指定
2008年06月12日

 医疗用毒性药品经营(零售)单位指定

    一、法律依据

   《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第五条:“毒性药品的收购、经营,由各级医药管理部门指定的药品经营单位负责.......

    二、承办科室

    药品安全监管科:焦作市工业路196

    三、科室负责人姓名、联系方式

    李兰梓    联系电话3686033    手机13137177489

    四、行政相对人需提交的材料

    1 医疗用毒性药品经营(零售)企业申请;

    2、加盖企业公章的《药品经营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复印件;

    3、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及专门管理医疗用毒性药品  人员情况;

  4、企业经营医疗用毒性药品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设施明细;

5、企业安全管理和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其指定机构报送经营信息的网络说明材料和操作手册;

    6、单位所提供材料真实性保证。

   五、办理程序

1、申办人申请

2、窗口受理(上网登记)

3、安监科现场检查

4、局务会研究

5、窗口发证

六、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七、服务承诺

     20个工作日

     八、业务咨询

     3686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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