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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类精神药品制剂经营(零售)单位指定
2008年06月12日

第二类精神药品制剂经营(零售)单位指定

一、法律依据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31条:“经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实行统一进货、统一配送、统一管理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可以从事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业务。”

二、承办科室

    药品安全监管科:焦作市工业路196

三、科室负责人姓名、联系方式

    李兰梓    联系电话3686033    手机13137177489

四、行政相对人需提交的材料

     1、加盖企业公章的《药品经营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复印件;

   2、拟从事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的门店名单,加盖公章的门店《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本企业实行统一进货、统一配送、统一管理的情况说明;

  3、企业和门店负责人、质量负责人、专门管理第二类精神药品经营人员情况;

  4、企业、门店经营第二类精神药品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设施明细;

5、企业安全管理和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其指定机构报送经营信息的网络说明材料和操作手册;

6、单位所提供材料真实性保证。

五、办理程序

1、申办人申请

2、窗口受理(上网登记)

3、安监科现场检查

4、局务会研究

5、窗口发证

六、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七、服务承诺

     20个工作日

     八、业务咨询

     3686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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