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和教学单位所需的毒性药品的批准 一、法律依据 《 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第10条:“科研和教学单位所需的毒性药品,必须持本单位的证明信,经单位所在地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供应部门方可发售。” 二、承办科室 药品安全监管科:焦作市工业路196号 三、科室负责人姓名、联系方式 李兰梓 联系电话3686033 手机13137177489 四、行政相对人提供申请资料 1、科研和教学单位所需毒性药品的购用申请; 2、科研和教学单位证明; 3、办理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4、科研和教学单位专门管理毒性药品人员的情况; 5、科研和教学单位毒性药品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设施明细; 6、科研和教学单位所提供材料真实性保证。 五、办理程序 1、申办人申请 2、窗口受理(上网登记) 3、安监科现场检查 4、局务会研究 5、窗口发证 六、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七、服务承诺 20个工作日 八、业务咨询 368603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