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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和教学单位所需的毒性药品的批准
2008年06月12日

 科研和教学单位所需的毒性药品的批准

 

一、法律依据

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第10条:“科研和教学单位所需的毒性药品,必须持本单位的证明信,经单位所在地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供应部门方可发售。”

二、承办科室

    药品安全监管科:焦作市工业路196

三、科室负责人姓名、联系方式

    李兰梓    联系电话3686033    手机13137177489

    四、行政相对人提供申请资料

1、科研和教学单位所需毒性药品的购用申请;

2、科研和教学单位证明;

3、办理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4、科研和教学单位专门管理毒性药品人员的情况;

5、科研和教学单位毒性药品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设施明细;

6、科研和教学单位所提供材料真实性保证。

  五、办理程序

1、申办人申请

2、窗口受理(上网登记)

3、安监科现场检查

4、局务会研究

5、窗口发证

六、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七、服务承诺

     20个工作日

     八、业务咨询

     3686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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