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社会监督,促进企业规范药品(含医疗器械,下同)生产、经营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制订本制度。 一、对焦作市辖区内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违法行为实行定期公布。 二、公布内容:有违《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或《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不良行为。 三、公布载体:焦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 四、监督检查结果于监督检查后次月公布,违法行为整改情况于监督检查后第三个月公布。 五、市局相关科队负责全市药品生产企业和市区药品经营企业监督检查信息的提供;县市局负责辖区内药品经营企业监督检查信息的提供;市局办公室负责信息的网上公布。 六、市局相关科队和县市局每月末将需要公布的信息按规范格式(电子文档形式)报市局办公室,经局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上网公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