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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监管约谈工作制度
2008年07月01日

为提高药品行政相对人责任意识,促进自觉规范药品生产、经营行为,制订本制度。

一、焦作市辖区内药品行政相对人违反《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进行约谈。

二、约谈内容包括: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可能引发的后果;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条款以及需要给予的处罚;产生问题的原因;下步整改措施。

三、约谈责任人为监督检查人员;约谈对象为有关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质量部门负责人。

四、约谈须填写《药品行政相对人约谈记录》并存档,《药品监管行政相对人约谈记录》内容应包括:约谈时间、地点、事由、参加人员、约谈内容、行政相对人意见等。

五、市县局约谈工作按照日常监管职责分工,由市局相关科队和县市局分别负责。

六、约谈效果在下次监督检查中进行评估并记录。凡不能主动纠正违法违规行为的,列为监管重点单位,实施重点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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