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焦作市公安局 文件 焦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焦作市体育局 焦食药监[2008]23号 关于印发《焦作市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专项治理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局(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局)、体育局: 根据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河南省公安厅、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河南省体育局《关于印发<河南省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生产经营联合专项治理方案>的通知》(豫食药监安[2008]27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焦作市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专项治理方案》,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焦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焦 作 市 公 安 局 焦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焦 作 市 体 育 局 二○○八年三月十一日 焦作市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专项治理方案 根据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河南省公安厅、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河南省体育局《关于印发<河南省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生产经营联合专项治理方案>的通知》(豫食药监安[2008]27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检查对象 1、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药品批发零售企业; 2、相关的化工企业; 二、工作分工 1、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对辖区内的药品批发企业、零售连锁总部和市区内的药品零售企业的监督检查;工商行政管理局会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相关化工企业的监督检查;公安局重点加强对犯罪活动的打击;体育局重点负责提供反兴奋剂工作相关信息和技术指导; 2、县级相关部门根据职能按照本方案对辖区内的相关企业进行检查; 三、时间安排 1、企业自查 2008年3月12日至3月17日。企业应对照《2007年兴奋剂目录》检查是否经营目录中的品种;检查经营兴奋剂管理制度制订及落实情况。对管理中的漏洞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完善。 2、检查 2008年3月18日至3月31日。 各相关部门组织安排辖区内的专项检查。 3、督查 2008年3月25日至5月31日。相关部门组织督查组对各县市(区)开展的检查情况进行抽查,督导。 四、检查方法 对检查企业的资质材料、经营品种的批准证明文件等核实并留取复印件; 对企业经营的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药品品种进行登记汇总; 对企业销售记录、产品出入库登记、购进销售渠道审核等项目的检查进行记录。 五、检查内容 对经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企业进行监督检查,着重检查药品经营企业。 (一) 批发企业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1、是否经所在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经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 2、是否按规定保存销售和出入库等情况记录; 3、是否按规定渠道销售; (二)零售企业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是否经营除胰岛素外的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 六、工作要求 1、统一思想,提高认识。2008年奥运会是我国的一件大事,兴奋剂管理事关我国的国际形象和声誉,加强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监督检查是实施《反兴奋剂条例》的重要内容。各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保证检查效果,全面做好专项治理工作。 2、互相配合,提高效率。各部门要各尽其职,各负其责,紧密配合,互相沟通情况,提高工作效率,按时完成检查任务。 3、全面检查,不留死角。对每一个相关企业都要检查到。 4、严格执法,认真查处。在自查阶段企业有不规范经营行为的,允许企业及时更正。在检查阶段,发现有违规经营的,要坚决依法严肃处理、对无证经营的坚决予以取缔。 5、检查与宣传并重。在检查过程中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宣传《反兴奋剂条例》,宣传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管理要求。 6、各检查组要在各阶段检查结束后十五天内写出总结,汇总检查企业的数量情况、经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品种情况、发现的案件情况、对违规行为的查处情况等,并填写相关统计表,报送焦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焦作市公安局、焦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焦作市体育局。 |